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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越吃劲 越要坚持依法——透视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战疫大招”
发布时间:2020/02/11     点击量:

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2月10日电 题:疫情防控越吃劲 越要坚持依法——透视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战疫大招”
新华社记者陈聪
新冠肺炎被纳入乙类传染病,为什么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各方面应如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华社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负责人、相关专家及工作人员。
“乙类甲管”有利于迅速有效控制疫情
日前,国家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在甲类传染病防控方面,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哪些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国家卫健委有关负责人指出,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有利于迅速有效控制疫情。
据了解,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是新发现的病原,传播力和毒力还需要进一步观察,且新冠肺炎是以呼吸道传播为主的传染病。有关负责人表示,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是出于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考虑。
此前,国家卫健委应急办主任许树强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采取“乙类甲管”意味着各地、各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依法采取发热病人筛查、确诊和疑似病例的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以及其他更加严格的防控措施。
国家医疗专家组成员、北京地坛医院感染性疾病诊疗与研究中心首席专家李兴旺指出,甲类传染病的报告时限更短、隔离措施很强,这样一些措施对控制疫情能够起到关键作用。
依法加强疫情群防群控
“新冠肺炎实行的是甲类管理,只有严格遵照传染病防治法,才能群防群控。”北京市方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吴浩说,我们多渠道对辖区居民进行防控知识和措施的普及,旨在让居民认识到,当前一些短暂的生活约束举措,是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负责任的体现。
记者了解到,在武汉市多个社区,社区工作人员遇到不想去隔离点的,一方面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另一方面耐心做好思想和心理疏导工作,仍然拒绝的由公安机关配合护送至隔离点。
吴浩说:“此次疫情防控,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既要承担网点责任,又要保障居民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需求,工作量很大。我们希望广大居民能积极理解和配合,主动报告、主动隔离、主动参与群控,早日战胜疫情。”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莫于川认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应依照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发挥应急救援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作用,依靠包括专家队伍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实现群防群控、共同治理,齐心协力坚决打胜这一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人民战争。
各方应严格依法履行疫情防控义务
专家指出,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也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义务。
近期,一些地方政府存在防疫物资征用行为不规范问题,引发社会关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及有关组成部门对于疫情全国防控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预案制定、物质调配、信息发布等五个方面享有统一事权,各地应依法服从安排调度,无权自行采取包括制定预案、标准,调配资源,管控人员等方面的措施。
1月20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定》。其中明确规定,隐瞒病情、造谣传谣、哄抬物价等严重阻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